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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首五绝驳缠讼,袁枚吏才不虚传。——闲读《随园诗话》(256)

真老实人 发布于2021-05-07 08:53   点击:3000   评论:1  
从这首诗上看,袁枚的确是办案能手,他没有按照一般的思路直接驳斥对方的理由,避免了判词与孟子语录的冲突,防止了对方借冲突再做文章,而是接过对方孟子爱民的大旗,顺着孟子爱民的思路阐述了抓捕私杀耕牛之人乃是真爱民的举措,使对方哑口无言,自行撤回。小诗一首,足证史载袁枚做官时颇有吏才政声显著不是讹传。

【原书补遗卷四·一七】

侍郎观澜守江宁时,私宰之禁甚严。余不以为然。一日,余在府署,蔡公坐堂收呈,有回民之黠者,具呈请释牛犯。其状首云:“为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事。”蔡遣家人谓余曰:“君原劝我贵人贱畜,今果惹回民之嗔。然其状词,文理甚佳,须君替我强词夺理。”余书五绝于纸尾云:“太守非牛爱,心原爱老农。耕牛耕满野,百姓岂无功?”黠回无词而退。太守牛禁,亦因之稍宽。


蔡观澜,福建漳浦人。理学大师、乾隆帝师、故礼部右侍郎赠礼部尚书蔡世远之子。乾隆六年(1741年)举人。曾任江西道御史,刑部员外郎,江宁知府。《清实录乾隆朝实录》:(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乙酉。谕曰:蔡观澜系原任礼部侍郎蔡世远幼子,前经部议降调,需次无期。今伊胞兄兵部侍郎蔡长沄又已病故。蔡观澜著加恩以刑部员外郎即用。


【闲言碎语】


本条诗话记载的是一桩有关屠宰耕牛而起的官司。清朝法律规定,禁止私自屠宰耕牛。江宁知府蔡观澜执法颇严,对私自杀牛者严惩不贷。袁枚对此不以为然。这天,有回民递交文书,请求释放因为杀牛而被羁押的人犯,申请书开头写:“为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事。”这句话相当于现在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意思是“您的恩泽能够泽被禽兽,而老百姓却得不到什么好处。”言下之意,您为了保护牛而抓了人,这个做法与官府标榜的体恤黎庶、为民造福的宗旨是相悖的,应该立即释放羁押的人犯。蔡观澜收到这份申请书,感觉有些棘手。咋地?一个知府难道还会被属下的庶民难倒吗?说来也不是那么简单,因为这位回民使用的理由出自《孟子·梁惠王上》,是孟子说的话。此话是孟子评价齐宣王以羊易牛祭祀新铸大钟之事而言。有一天,齐宣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齐宣王看到了,就问:“牵牛去干啥?”回答:“将宰杀以祭钟。”王说:“放了吧!我不忍心看到它因为恐惧而颤抖,如同没有罪而被置于死地一样。”臣子问:“不祭钟了吗?”答:“那怎么可以废止呢?换成羊吧!”。孟子的原话是:“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孟子的意思是:“如今(大王的)恩惠足以施行到禽兽身上了,而功德却体现不到百姓身上,偏偏是什么原因呢?”作为饱读儒家诗书但一直在中央工作的的蔡观澜,面对基层的庶民如此运用儒家经典来纠缠诉讼,一时还真不知道怎么回答为好。恰好袁枚在衙署之中,便顺手把问题甩给了他。袁枚作为在几十年前就当知县的基层官员,当然对处理这样的事情轻车熟路,立即在纸尾题写五绝一首:“太守非牛爱,心原爱老农。耕牛耕满野,百姓岂无功?”你不是谴责我(太守)因为杀牛而抓人是只爱牛而不爱民吗?错,我不是爱牛,我是真爱民。假如耕牛因为得到保护而能够在田里耕作,老百姓难道不由此而提高耕作功效,得到实惠吗?袁枚用太守是因为真爱民而施恩于牛并不得不抓人的理由驳回了申请。从这首诗上看,袁枚的确是办案能手,他没有按照一般的思路直接驳斥对方的理由,避免了判词与孟子语录的冲突,防止了对方借冲突再做文章,而是接过对方孟子爱民的大旗,顺着孟子爱民的思路阐述了抓捕私杀耕牛之人乃是真爱民的举措,使对方哑口无言,自行撤回。小诗一首,足证史载袁枚做官时颇有吏才政声显著不是讹传。


大家知道,我们历史上一直是农耕社会,耕牛,作为农耕时代的重要生产工具,一直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自西周以迄清朝,中国历代法律都严厉禁止任意宰杀牛,规定了相应的屠宰标准和审批手续。无论是牛主还是他人,私屠乱宰牛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耕牛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礼记·曲礼》中记载“诸侯无故不杀牛,周时已有禁。”商鞅制定的秦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枷。”汉代以降,各朝对盗宰耕牛的处罚力度大小有异,但是杀牛之禁,始终未改。发展至清代,禁止盗窃、私宰耕牛的法律规定越来越细。《大清律例》规定:“凡盗牛一只,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二只,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三只,枷号四十日、杖一百… …十只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盗杀者,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俱照窃盗例刺字。其窝家知情分赃者,与盗同罪;知情不分赃者,杖一百。”但是相关禁令在地方遵行的效果却不是很好。据学者研究,在清代的边疆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宰牛杀马之俗几不受宰杀马牛律的约束。”例如甘肃地区,“(回民)筵席,杀羊、牛”;陕西回民所占的人口比例也不小,部分地区的习俗与甘肃类似,“宰杀牛马,多系回回。”就是在当时京城之中,回民屠牛也是较为常见的事情,相关禁令难以发挥真正的制约作用,甚至还形成了专门的“屠牛业”,王士祯就曾说:“京师杀牛驴者最为残忍……而杀牛皆回回人,虽以世祖章皇帝之诫谕不能禁也。” 江苏是明清时期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省份,对牛力的依赖性较大,但与之不相协调的是,盗牛、私宰情况也很普遍。长江以南的句容县与上元、 江宁、漂阳等县的交界地带,“奸匪不法之徒,往往厕身其间。私宰耕牛,窝藏盗贼。四方农民每受其害。”位于江北的六合县,私宰禁令如同虚设,“邑富于孳牧,入其市则椎牛、杀犬,较他邑为多,勿以禁私宰为真文。”陈宏谋任职江苏巡抚时,通过查访发现,“各乡镇市皆有汤锅,而苏城各门尤甚。”所谓“汤锅”就是屠宰耕牛等大牲畜的场所。“汤锅”这个词及行当在我小时候还有存在,现在的年轻人估计是不知晓了。


古人言:“一牛可代七人力。”耕牛对农业生产的作用很大,所以,朝廷对耕牛采取保护政策,出发点确实不错,尤其在灾害年份,往往还会加大对耕牛的保护力度,避免在灾情过后因为缺少耕牛而无法恢复生产。然而,这项看起来不错的法律,为啥总是在实践中执行不好呢?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违背了某些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饮食习俗,同时也违背了汉民食用牛肉的习惯,失去了民众的拥护,没有群众基础;二是在灾害年份,人都难以生存,甚至出现了“人相食”的情形,保护耕牛自然是一句空话;三是法律规定允许宰杀残、老、病、死牛**,而这个审验发照的权力在官府,于是,官府的胥吏借此谋利,收取好处后滥发许可证。虽然《大清律例》对“失察私宰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分别议处。”但宰牛之后都是迅速**,卖光吃净,证据灭失,无法查究。因此,私宰耕牛之风一直未能禁止。


由古代的禁杀耕牛想到上世纪八十年的“筵席税”。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的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筵席税的具体开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条例发布后,陕西、内蒙古等地立即开征了此税。但在实际征收中,却效果极微。自1988年开征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将此税收下放到省。至2001年,内蒙古宣布停止征收筵席税。其中原因,我们就不细说了。凡是涉及到广大民众利益的规定措施,一定要在出台前认真调研,从实际出发,体现民意,顺应形势,促进发展,这样的规定才是有生命力的,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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