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到茂名中院,主审法官居然夸赞我写的诉状好。
行政诉讼状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案由】房地产确权纠纷。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粤房地证字第XXX号房地产权证》
事实的理由:
1999年11月26日,原告和第三人共同出资14万多元在东镇镇XXX购买国有土地一块,宗地面积XX平米米,地号:XXXX。并共同出资于2001年8月建好现在的三层楼,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建设用地批准书信宜市(1999)建字第X号、国有土地合同、红线规划图等文件都注明土地权利人是:原告和第三人。
但是,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粤房地证字第XX号房地产权证》的权利人只有第三人一个人,毫无道理地将原告的权利否认并删除。被告在明知原告是权利所有人的情况下,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亡顾事实,房产证的权利人归第三人名下,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粤房地证字第XX号房地产权证》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为此,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茂名XX人民法院
原告:
XX 年X月X日